去年8 月31 日港岛区游行集会,最终演变成警民冲突,警方于铜锣湾拘捕多人,当中6 男1 女被控暴动罪,案件经审讯后,法官姚勋智今裁9决指,首被告陈佐豪案发时有整全防卫装备认为他当时逃走必因畏罪,加上其伙伴攻击警方等,难以接纳辩方指他为救护员,指他必然曾参与暴动,裁定他暴动及一项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罪罪名成立,还押至明年1 月18 日,为他索取背景报告后判刑。至于其余6 人,法官则指证供上只能显示他们或有可能参与暴动,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故裁定6人暴动不成立。
法官读出裁决时,部份被告于被告栏内表现紧张,案中唯一女被告得知首被告罪成后一度掩面而泣。散庭后部份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于被告栏内与罪成的首被告相拥告别,场面伤感。
法官裁决时首先裁定,案发当晚即去年8 月31 日晚上从8 时许至9 时06 分,在铜锣湾记利佐治街1 号一带发生暴动,有逾300 人集结,当中大部份身穿黑衫黑裤,部份人更身穿护甲头盔,有人手执长形状物体,亦有为数10人左右在纵火,焚烧杂物,亦有人向警方投掷汽油弹,也有镭射光束照向警方脸部等。约在晚上8 时58 分警方展示黑旗及警告,晚上9 时06分左右,“暴徒”于东角道与记利佐治街交界,用地上杂物纵火,警方正式向前推进,“暴徒”则沿记利佐治街向东或沿东角道向北方向逃走。
法官:难以接纳首被告是急救员
法官续指,首被告被捕时身穿胸口护甲、双臂护甲、黑色衣物等,同时亦携有头盔口罩、护膝、手套、对讲机、2个防烟滤罐、透明护目镜、6包弹性绷带、黑色手袖等。法官指根据证供及涉案片段,当警方推进至记利佐治街,前方已有多名身穿黑色装束人士逃走,并有相当人士挤拥上明珠广场电梯,就当时情况而言,该些人是在逃避警方追捕,显然是曾参与暴动的部份人士,当中首被告的装束及装备非常全备,法庭难以接纳辩方指他为急救员,更绝非围观者,其背囊内亦无其他急救装备,只有少量绷带。
另外,首被告身后的一名人士,用长伞攻击正捉住首被告的警员,法官认为毫无疑问他们是伙同行事,即曾参与暴动及一起逃避追捕,但首被告被擒后,该人才须袭击警方以求逃身;加上首被告装备亦包括对讲机,显然有助在暴动现场作即场联系沟通,法官指虽然辩方曾表示于首被告前方身穿急救反光衣的女子孭着大背囊,可能与他一同进行急救,但法官认为并无证供该背囊内有什么,该女子究竟做过什么亦不得而知。法官最终裁决指,以当时时间、首被告身处位置、其整全防卫装备,认为其逃走当时必因其畏罪,及其伙伴攻击警方情况,作出唯一无可抗拒推论,即首被告必然是曾参与上述暴动的人士,裁定他暴动罪成。
至于首被告另被控的一项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罪,法官指相关对讲机是无线电通讯器具,按法例必须申请牌照而管有,首被告并无相关牌照,裁定他此罪亦罪成。
控方未能证明其余6 名被告必然参与暴动
至于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他们被捕时身穿黑衫黑裤装束,与暴动者装束相近,但次被告确曾向警方方向逃跑,第三被告更折返原点且在H&M时装店外,第五被告更不知他在人群中何处出现。
法官指总括而言,虽则他们衣着与参与暴动人士相似,出现和被捕地点亦接近暴动时间及地点,但于缺乏进一步证供下,法官只认为他们都很有可能曾参与上述暴动,控方未能成功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故裁定3 人无暴动罪名不成立。
就针对第四、第六及第七被告证供,片段显示第4 被告曾向警方前进方向跑,其后转右入百德新街时被捕,以她逃跑方向、衣着及装备等,虽类似一些暴动人士装束,但证供上只能说她可能曾参与暴动,实难以肯定她确曾参与。至于第六及第七被告,两人外表装束与参与暴动人士并不相似,且被捕时间距离暴动发生时间已有一段颇长时差,即约19分钟,法官认为控方难以从环境证供推论他们必然曾参与该暴动,并指或许他们可能曾有参与,但证供上难以肯定,即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实他们曾参与该暴动,故裁定三人暴动罪亦不成立。
控方早前于开案陈词中指,要求法庭以各被告被捕地点非常接近暴动现场、各被告的装束装备及首六名被告被捕前逃避警方,作出推论他们干犯暴动罪,并指7名被告并非纯粹在场,而是带有装备协助或教唆、或鼓励参与暴动者,以加强声势及人数,及有需要时应援。辩方今陈词时质疑控方证据薄弱,并无直接证据指证各被告参与暴动。
7 名被告被告依次为运输工人陈佐豪(25 岁)、从事光线工程工作的金君卿(34 岁)、学生刘宇轩(23 岁)、女学生郭美均(21 岁)、学生许智锐(22 岁)、装修工人陈子扬(40 岁)及邹咏霖(24 岁),指他们于去年8 月31 日,于铜锣湾记利佐治街1号一带,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与暴动。首被告陈佐豪另被控一项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罪,指他于同日于百德新街22 至36 号,无牌管有一部对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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